《初级个人理财》三色笔记
目录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 1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 2
第三章 理财投资市场概述 ........................................... 12
第四章 金融投资产品概述 ........................................... 20
第五章 客户分类与需求分析 ......................................... 28
第六章 理财规划计算工具与方法 ..................................... 31
第七章 理财师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 35
注:
1.红色表示重点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2.蓝色表示熟记知识点,为常考点
3.黑色为了解知识部分,只需了解
《初级个人理财》三色笔记
目录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 1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 2
第三章 理财投资市场概述 ........................................... 12
第四章 金融投资产品概述 ........................................... 20
第五章 客户分类与需求分析 ......................................... 28
第六章 理财规划计算工具与方法 ..................................... 31
第七章 理财师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 35
注:
1.红色表示重点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2.蓝色表示熟记知识点,为常考点
3.黑色为了解知识部分,只需了解
1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 个人理财及相关定义
考点 1:个人理财相关定义☆
1.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
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财富管理业务
财富管理整合了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证券经纪业务,是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
况的基础上发掘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财富管理目标和计划,帮助客户选择理
财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其财富目标而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务的经营行
为。
3.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私人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
融服务的经营行为。
考点 2 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
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
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
务
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
业化服务。
针对个人客户的专业化服务,区别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
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
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可自行管理和运用资
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
务
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获取或承担 ,个性化更
强。
考点 3 私人银行业务☆☆
概念 指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
务的经营行为。
业务特征 高准入门槛、个性化服务、综合化服务
大部分私人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服务、财富传承与保障服务、跨境
金融服务、法律和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五类服务。
私人银行服务既包含金融类服务,也包含非金融类服务;既包含传统商业银行
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包含保险、信托、投资银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服务,此
外还包括法律和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第二节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原因
考点 1: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
(1)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的积累
1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 个人理财及相关定义
考点 1:个人理财相关定义☆
1.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
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财富管理业务
财富管理整合了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证券经纪业务,是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
况的基础上发掘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财富管理目标和计划,帮助客户选择理
财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其财富目标而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务的经营行
为。
3.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私人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
融服务的经营行为。
考点 2 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
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
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
务
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
业化服务。
针对个人客户的专业化服务,区别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
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
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可自行管理和运用资
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
务
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获取或承担 ,个性化更
强。
考点 3 私人银行业务☆☆
概念 指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
务的经营行为。
业务特征 高准入门槛、个性化服务、综合化服务
大部分私人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服务、财富传承与保障服务、跨境
金融服务、法律和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五类服务。
私人银行服务既包含金融类服务,也包含非金融类服务;既包含传统商业银行
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包含保险、信托、投资银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服务,此
外还包括法律和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第二节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原因
考点 1: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
(1)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的积累
2
(2)理财需求上升
(3)大众理财技能欠缺
(4)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
(5)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非利差收入)
第三节 理财师的执业资格和要求
考点 1:理财师☆☆
职业特征 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规范性、长期性、动态性
执业资格
(4E)
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工作经验(Experience)、
职业道德(Ethics)
考点 2:我国金融机构理财师的职业道德☆☆
(1)遵纪守法。理财师本身应是守法公民,另外理财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规。
(2)保守秘密。理财师在未经客户或所在机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任何客户或所
在机构的相关信息。
(3)正直守信。不以诱导或夸大事实等方式销售,不因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4)客观公正。公正对待每一位客户、委托人、合伙人或所在的机构,不应受到经济利益、
人情关系等影响,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
(5)勤勉尽职。理财师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要勤恳周到、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
(6)专业胜任。理财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需要丰富的实战经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集
中。理财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持续学习,总结与反思。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理财师的法律基础规范
考点 1:民事活动原则☆☆
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诚实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考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注: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2
(2)理财需求上升
(3)大众理财技能欠缺
(4)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
(5)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非利差收入)
第三节 理财师的执业资格和要求
考点 1:理财师☆☆
职业特征 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规范性、长期性、动态性
执业资格
(4E)
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工作经验(Experience)、
职业道德(Ethics)
考点 2:我国金融机构理财师的职业道德☆☆
(1)遵纪守法。理财师本身应是守法公民,另外理财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规。
(2)保守秘密。理财师在未经客户或所在机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任何客户或所
在机构的相关信息。
(3)正直守信。不以诱导或夸大事实等方式销售,不因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4)客观公正。公正对待每一位客户、委托人、合伙人或所在的机构,不应受到经济利益、
人情关系等影响,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
(5)勤勉尽职。理财师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要勤恳周到、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
(6)专业胜任。理财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需要丰富的实战经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集
中。理财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持续学习,总结与反思。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理财师的法律基础规范
考点 1:民事活动原则☆☆
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诚实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考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注: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3
《民法典》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营利法人
考点 3:民事行为代理制度 ☆☆
(1)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
关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
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代理的终止
终止
委托代理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考点 1: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订立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3
《民法典》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营利法人
考点 3:民事行为代理制度 ☆☆
(1)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
关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
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代理的终止
终止
委托代理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考点 1: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订立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4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
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
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责任
承担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遵守定金罚则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
考点 2:物权法律制度☆☆☆
1、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
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
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责任
承担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遵守定金罚则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
考点 2:物权法律制度☆☆☆
1、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5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点 3:婚姻法律制度☆☆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
考点 4:继承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1)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
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
明年、月、日。
(5)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点 3:婚姻法律制度☆☆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
考点 4:继承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1)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
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
明年、月、日。
(5)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7)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代书遗嘱。
考点 5:个人独资企业法 ☆☆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考点 6:合伙企业法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
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
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
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三节 银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6
(7)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代书遗嘱。
考点 5:个人独资企业法 ☆☆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考点 6:合伙企业法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
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
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
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三节 银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7
(一)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
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
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三)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
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
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考点 2:理财产品适当性及宣传、销售管理要求☆☆
(1)《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
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2)《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予以规定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
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
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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