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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章节复习指导

2013年2月1日来源:233网校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节: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2、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3、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第二节: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的内容:

  1、履行给付义务: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2、履行随付义务:

  (1)注意义务。

  (2)告知和通知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5)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四、债的不履行的后果: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延迟。

  1、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1)给付不能概念: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2)给付不能的类型:

  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不能与一时不能。

  (3)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在和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及其后果:

  (1)给付拒绝的概念: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届满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未届满履行期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给付延迟的及其后果:

  (1)给付延迟的概念:也称履行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2)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

  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3)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不履行原定给付的损失。

  接受强制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延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不完全给付及其法律后果

  (1)不完全给付的概念: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2)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须有履行行为。

  须为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3)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

  对于在清偿期间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五、受领及受领延迟

  1、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债权人的受领只有在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完全、适当履行时,才具有必要与可能。受领既是债权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权利。

  2、受领迟延

  (1)受领迟延的概念: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领受。

  (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

  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宗旨在于从积极的角度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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