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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章节复习指导

2013年2月1日来源:233网校

  第五篇: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节: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在民法学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范围的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二、继承的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三节: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尽了养老义务的可多分遗产,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遗产。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产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相谅解、团结和睦的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3、在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遗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不论发生何时,均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人被继承人的效力: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对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晚辈不得代位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第六节: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概念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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