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章节复习指导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节: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效力: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2、负债字据的返还。
3、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合意。
三、清偿的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第三节:抵消
一、抵消的概念: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二、抵消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消的范围。
三、抵消的方式:我国合同法采用单方行为说,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抵消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限期。
四、抵消的效力: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过部分负继续履行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消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债的关系溯及初得为抵消时消灭。初得为抵消时指抵消权生效时,即抵消通知到达对方之时。
第四节;提存
一、提存的意义:
1、提存的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体与客体:
(1)提存的主体: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提存机关。
(2)提存的客体:标的物。以适于提存为限。
3、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
二、提存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消灭。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义务。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费用。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
第五节: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
二、混同的原因:
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第六节: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1、免除的概念: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2、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3、免除的效力
(1)债的关系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二、债务更新
1、概念:债务更新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2、构成要件:
(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