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它们的相同之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劳务价款和货物销售款同时向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为便于理解记忆,现列表比较如下:
表3.3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
经营行为 |
含义 |
税务处理 |
举例 |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 |
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
(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
酒店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为:餐饮和住宿征营业税;商品部收入征增值税 | |
兼有不同税目 |
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活动涉及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 |
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饭店经营餐饮业(5%营业税),同时开设歌舞厅(20%营业税) |
【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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