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表3.9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项目 |
规定 |
内容 |
一般规定 |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纳税义务 |
特殊规定 |
下列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劳务;(4)提供租赁业劳务 |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销售自建建筑物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纳税期限 |
纳税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
税款入库期限 |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十三、营业税纳税地点【★2010年、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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