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和从量的复合征收。
表4.1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公式 |
从价定率 |
销售额 |
除列举项目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销售数量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征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1】价款和价外收入均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若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一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7%)
【提示2】包装物的处理:(1)连同包装物销售额的,均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则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其他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而.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
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抵、投时,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题20·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该厂将一批汽车轮胎移送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万元。
A.1.8
B.2.32
C.1.98
D.7.7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企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零售价计征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一77.22÷(1+17%)×3%=1.98(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
表4.13消费税计税依据
不同情形 |
具体规定 |
组价计税公式 | ||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 ||
|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 税率)÷(1-比例税率)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
【例题21·单选题】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捕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合增值税办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元。
A.2550
B.2833
C.4817
D.850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酒厂代收消费税=(2+0.15十0.4)÷(1-10%)× 10%× 10000=2833(元)。
4.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Fh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规定
由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在货物购进的当期符合规定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不管是否领用或是否销售;消费税采用的是“领用扣税法”,在领用消费品连续生产的环节依照领用的数量抵扣消费税。
表4.14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内容 |
规定 |
扣除范围 |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计算公式 |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外购或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提示1】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上表中的项目相同。
【提示2】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范围中,不包括酒及酒精、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种应税消费品。
【提示3】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例题22·单选题】纳税人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的是()。
A.外购已税卷烟贴商标、包装生产出售的卷烟
B.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
C.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生产的白酒
D.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
连续生产的润滑油【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消费税中的抵扣仅限于税法所列举的情形,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均不得进行消费税的扣除。
【例题23·单选题】某酒业制造公司生产各种白酒,9月领用上月外购的酒精继续加工成高档白酒,销售给某外贸企业5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的酒精不合税价1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80%酒精。该公司应缴消费税为()万元。
A.100.25
B.147.48
C.130.80
D.154.5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扣除。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目前不得抵扣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20%+5000×0.5÷10000=10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