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2011年单选题】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