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营业税征税范围【☆2012年、2010年单选题】
(一)基本规定和视同应税行为
表4.18营业税征税范围
项目 |
基本规定 |
具体规定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境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二)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2011年-2010年单选题】
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它们的相同之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
售,劳务价款和货物销售款同时向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为便于理解记忆,现列表比较如下:
表4.19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
经营行为 |
含义 |
税务处理 |
举例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 |
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
(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
酒店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为:餐饮和住宿征营业税;商品部收入征增值税 |
兼有不同税目 |
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活动涉及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 |
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饭店经营餐饮业(5%营业税),同时开设歌舞厅(20%营业税) |
特殊情况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 |
【例题25·多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提供材料
B.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并附设商场单独销售货物
C.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B为营业税兼营行为;选项C为增值税兼营行为。
(三)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一一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人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链接】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
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