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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会学习笔记经济法之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4日

  【例题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实收资本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答案】BCD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D
  【解析】(1)“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因此选项A错误;(2)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B错误;(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C错误。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3万元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相关链接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
  A.公司的经理
  B.公司的副经理
  C.公司的董事
  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二)资本制度(重点)
  1.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解释】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未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新《公司法》删掉了原“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3.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相关链接】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见2003年综合题)。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4.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B需要将设备的所有权交付给公司,如果不转移所有权的,属于未缴付出资,如果甲公司成立后取回该设备的,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但是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可以依法抽回出资。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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