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例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2005年)
A.由董事会选举
B.由监事会选举
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答案】C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例题2】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答案】A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AD
【解析】(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监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解释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解释3】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5】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将出资转让给E,首先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A、C、D中需要有2人以上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C和D不同意转让,那么应该购买该出资,如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C和D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C、D都要求购买的,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购买B转让的出资。
【例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4年)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1)只有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选项C错误;(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选项D错误。
八、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重点)
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释】(1)原《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而新《公司法》则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不再需要批准。(2)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新《公司法》则放开了定向募集股份。
(一)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