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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会学习笔记经济法之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4日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2)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04年)
  【答案】√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3/4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3/4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BD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
  A.减少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发行公司债券
  D.合并、分立、解散
  【答案】ABD
  7.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8.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9.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是( )。
  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C.对外提供担保
  D.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ABCD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相关链接】(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解释2】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原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新《公司法》删掉了“记录员”。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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