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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会学习笔记经济法之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4日
2007年注会学习笔记经济法之公司法
本章考情分析
  2007年重点章,占15%左右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考点:1.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3.关联交易的限制
  4.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解释】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要求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1)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不行;(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总经理
  【答案】A
  【例题2】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答案】√
  【例题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答案】×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三)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重点)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例题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
  【答案】×
  【例题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
  【答案】×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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