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7日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行标;没有国、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价;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5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j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k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l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义务。――>不影响合同主体。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由后续者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yangjobe〗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无论是债务方或第三人违约责任,债务人均应承担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掌握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没有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

(四)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yangjobe〗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定总结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合并、分立的,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90日内,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对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

3、债务人变更住所,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保全的形式。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对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对有物权担保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见担保部分内容)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yangjobe〗理解代位权的几个要点:

1、 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

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专属于债务人

3、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无物权担保)

4、 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代位权

5、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 债权人对行使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涉及破产企业,只能是在破产宣告前行使才有优先受偿权,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权由清算组来追偿)

7、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注意和破产法中相关代位权的联系。

1、 破产企业代位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2、 担保人预先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破产后无法再代位求偿)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指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与代位权的区别:

1、 债务人的行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3、 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保护时效5年)。5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

yangjobe〗关于撤销权的总结:

针对对象

日期要求

其他规定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业;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到期,则为未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指积极放弃,如是消极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双方恶意串通所,则不宜再要求恢复债权。

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如上述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由法院追回财产,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指在合同内容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上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到了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

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

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对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合同履行中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保护时效5年)。5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