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4、因合同的变更使一方受损,可要求另一方赔偿。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不得转让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1)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4)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将合同转让
(1)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已履行;合同解除;债务抵俏;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双方事先约定或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其他。
2、一方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合同解除了,但该付的款还是应该付。)
(三)债务抵销——抵销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力。
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但依法或合同性质不得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2、约定抵销——指由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四)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存后,合同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后,毁损风险、孳息、提存费用由债权人享有和负担。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五)债的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联系:抵押权人和担保物的所有人成为一人时,抵押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第七节 违约责任
⒈前提:有效合同 ⒉条件:违约行为(不履行、不合约定) ⒊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责任概述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前面所述,第三人不对债权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诉讼,但对方对变更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驳回起诉。【2001单选题】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重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三)赔偿损失――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利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3、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重点)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2004新增】最高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以违约金低于损失要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五)免责事由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