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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客观题与主观题均可能涉及。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和技术合同的一些规定。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考生在学习时也要多加关注。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注意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汀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4·单选题】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2013年1月1日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当日签字盖章后交给B公司,2013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B公司在1月10日将该合同带回到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问为(  )。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2013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B公司接受时成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三)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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