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注意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汀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4·单选题】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2013年1月1日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当日签字盖章后交给B公司,2013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B公司在1月10日将该合同带回到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问为( )。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2013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B公司接受时成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三)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