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表4.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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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产生的时间不同 |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
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
适用的范围不同 |
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被撤销或无效 |
适用于有效合同 |
赔偿范围不同 |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
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
【提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5·单选题】甲公司应乙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甲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
A.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公司自行承担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
本题乙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也未成立,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