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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公司法律制度作为证券法的“大哥”的公司法实际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与合伙企业同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类别,另外一方面联结了后面的证券法章节,证券的发行、上市、股份转让等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本章内容,并对《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予以充分的关注。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强制解散

  (1)强制解散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例题5·多选题】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一定事由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该事由有(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的原因。

  (2)强制解散诉讼。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清算组成立时间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提示】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

  2.清算组及其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2)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清算义务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他们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4.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1)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登记

  除在60日内公告外,其余与公司合并的程序相同。

  6.未在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

  (I)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3)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4)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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