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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考生学习本章时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围绕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的内容加以学习,在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学习。

  (五)境外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3)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④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⑤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⑥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⑦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⑧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①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②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③重大资产损失;④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⑤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⑥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例题11·多选题】下列关于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B.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一般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C.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可以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D.境外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应立即报告中央企业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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