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出口退税还有哪些专项税务处理规定?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述规定:
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所称“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③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讲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⑤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新上生产项目不得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只能延续享受该企业尚未期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7.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登记手续?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3)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