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指一个季度内)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讲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2)(3)(4)项抵、退税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是: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也就是说,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月进项税额
②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1995年7月 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怎样规定纳税和退税的?
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