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后或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5)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后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23.对出口退税的违法处理有哪些处理?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骗税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如下:
(1)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情节严重的,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骗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3)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5)由于出口企业过失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可按日加征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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