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税减免: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在提供担保后可予暂免税.6.加工装配产品等进口原材料等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口关税,已征关税不退回.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免出口关税,但已征收进口关税不退还.9.酌情减免:10.无代价抵偿货物,可免税.但如原进口货物末退运国外,应照章征税.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货物,物品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特定减免税: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4..加工贸易产品(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免税,剩余料或增产经批准内销时,价值在2%内,且总价值在3000以下可免税.(2).进料加工:免征进出口税.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经批准内销时,价值在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免税.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进行的商品:)在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烟酒化妆品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免税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8.进口设备:可免进口关税增值税.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
13.临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
1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包含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分50%20%10%三个档次.属于50%税率的为烟酒,属于20%的为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化妆品,属于10%税率的物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商品.
七.资源税法:
1.纳税义务人: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其他和行政单位,事业,军事,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中个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不是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2.税目:1.原油:天然原油.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煤矿开采的天然气不征.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其他煤炭制品不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2-30元/吨.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3.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税收优惠: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免税.2.开采过程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性减免.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70%征收.
八.土地增值税:
1.义务人:所有.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2.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具体规定:1.对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税.2.出租不征税.3.抵押不征税,抵押期满转让的征税.4.房地产:)属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暂免征收.联营企业再转让的应征收.6.合作建房: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9.代建房行为:不属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0.重新评估:不属征税范围.
4.税率:超率累进税率:<50%的,税率30%,100%<>50%的40%税率,扣除项目的5%扣除率.200%<>100%,50%税率,15%扣除额.200%以上的60%税率.扣除率35%.
5.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2.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按实际的扣除,有利息并提供金融证明的.利息费用+成本和土使用权金额之和的5%.无利息证明的.按土地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4.以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允许扣除.5.其他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加20%扣除.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
6.税收优惠: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的,全额征收.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免征.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优惠: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申报核准,5年或以上的,免征,3-5年的,减半,末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九.城填土地使用税法:对外籍人员不征收.
1.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3.纠纷末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共有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计税依据:1.测定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2.末组织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末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申报面积再调整.
4.税率: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50万以上为大城市.20-50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5.税收优惠:免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地自用土地.2.国家财政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物渔等生产用地.6.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免5-10年.7.非营利医疗机构等免.营利免征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9.免税单位无偿用地.免.纳税单位无偿用免税单位照章.10.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地免.11.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港口码头,免.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应征,有困难的可减免.盐场盐滩,盐矿矿进用地,暂免.海洋石油的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免.
6.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便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十房产税:
1.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代管人和使用人纳税.纠纷末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3.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值计算缴纳1.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的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征收.
4.优惠政策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免征.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免.6.经财政部免税的其他房产.基建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在施工期间免.地下人防暂不收.高校后勤免征.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机构自用房产,免.营利自用免3年.
5.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十一.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
2.范围: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3.税率:定额税率:车辆税额:1.净吨位在半吨以下按半吨算,超过半吨以1吨算.机动力挂车按7折收,拖拉机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5折计征.对客户两用载客减半,载货按机动载货征税.2.船舶税额: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免算,超过半吨按1吨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算.载重超过1吨在1.5吨以下的渔船,按非机动船1吨计征.
4.计税依据: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依据.
5.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2.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3.特定车船: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扩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2.主要用到农业生产的拖拉机.3.残疾人专用车辆;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7.义务发生时间:使用的,从使用之日起,新购置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停用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
8.地点:纳税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