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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易错问题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2日


十二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所有.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五种.
2.税目:购销合同,0.03%,加工承揽合同0.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03%,财产租赁合同0.1%,货物运输合同0.05%,仓储保管合同0.1%,借款合同0.005%,,财产保险合同0.1%,技术合同0.03%,产权转移书据0.05%,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0.05%,不记载资金的5元/本.权利许可证照:5元/本.
3.税收优惠: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对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5.对外国政卒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宁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4.违章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末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已粘贴印花税票末注销或末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少缴50%-5倍以下的罚款.2.已贴用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50%-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伪造印花税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超期末缴或少缴的,处50%-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销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纳税人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汇总缴税赁证应加汇缴戳记,编号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妥善保存.有规定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十三契税
1.征税对象: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
2.纳税义务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3%-5%.
4.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房屋:),为所:)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5.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国有独资企业占股份超过50%的,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2.企业股权重组: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企业合并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免征.4.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5.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的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6.企业关闭,破产: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免税,非债权人承受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税.7.房屋附属设施,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契税.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根据遗嘱承受者土地,房屋权属,属赠与行为,应征税.9.债转股免征.行政调整划转转移,不征.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
7.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期限10日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十四企业所得税
1.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批准文件证明;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比例达35%以上,技术转让收入比例达50%以上,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5%以上.
3.税额扣除: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税收优惠:
(1)乡镇企业可按应交税款减征1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末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率: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所得30%,地方所得税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然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预提所得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0%预提.
4.优惠政策:
(1)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定期减免: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再投资退税: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时,末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应纳税额抵免计算:
(1)计算公式:1.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2.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2)再投资退税计算:再投资退税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实际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

十六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计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4.劳务报酬所得.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三级超额累计税率.5稿酬所得.20%并减征30%减费用800或4000,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减800或4000,.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8.财产租赁20%,个人居住用房所得减按10%征税.9.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20%11.其他所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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