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分为三种形式: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企业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者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往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退税率:17%、15%、14%、13%、11%、9%、8%、6%、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1、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企业免、抵、退计算实例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2)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外贸企业“先征后退”计算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