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
(一)征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核算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预征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2)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3、纳税申报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