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三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知识点5: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