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
方法 |
含义 |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
2.再销售价格法 |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即: |
3.成本加成法 |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
4.交易净利润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
5.利润分割法 |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加收利息的计算:
(1)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