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五)固定资料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
1.属于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折旧范围:
【提示1】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公益性、生产性三类,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提示2】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同会计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