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其他。
(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含义: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了解)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申报管理:申报扣除——清单申报扣除与专项申报扣除
方式 |
项目 |
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汇总清单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需逐项报送 |
(1)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制度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
内部证据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六)各种资产损失的证据,关注:
1.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如: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的确认
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