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6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将开发的房屋出售给一单位,在过户后按协议负责装修并另外收取装修费,则该房产公司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售房款与装修款合计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3.单位对外销售不动产后,如果对方因故退回,单位也相应的退回了价款,那么营业税将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6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怎样计算缴纳营业税?
【解答】兼营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限内从事两种以上的应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不只是单纯从事一种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而是同时从事多种应税行为,或者从事一种应税行为为主、附带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因此,必须了解兼营时营业税的计算办法。纳税人有兼营不同项目的应税行为的,其营业税的计算取决于纳税人对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的核算情况。如果对不同项目的应税行为的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的,则分别按照每个项目对应的税率对该项目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对不同项目的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则应按照纳税人所兼营的数个项目所对应的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对数个项目的全部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65.请问汽车清洗收入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依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4号)的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66.请问饭店销售的烟、酒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韵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67.请归纳总结一下代销业务纳税几种情况?
【解答】(1)受托方不收取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委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该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受托方收取手续费但不加价销售,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委托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该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另外就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受托方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是销售方销售货物向货物的购买方收取的,此时的手续费不符合这个条件。
(3)受托方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按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不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受托方在加价且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按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68.营业税应税项目发生折扣能否冲减收入?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可以冲减销售电话卡时发生的折扣与折让。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记录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9.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解答】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续。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70.“试营业”可以不交营业税吗?
【解答】“试营业”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只要纳税人有缴纳营业税的经营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试营业”只不过是新经营项目开业期间的一种专业名词,在税收方面,“试营业”并不代表不用交税。
71.什么是摊回分保费用?
【解答】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
72.请问什么是出纳长款,它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吗?
【解答】出纳长款是指库存现金实有数多于账面金额的部分,是人为差错造成的,不属 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