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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43.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运营,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些承包费应按什么税目征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的规定,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44.单位或个人出租门面给承租人,后因承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获得了部分赔偿金。这种赔偿金是否缴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门面取得的,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出租门面取得的租金收入。所以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45.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是否一律计征营业税?
【解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的,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根据上述规定,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收费或者收费标准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均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6.企业出租厂房取得租赁违约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出租闲置的厂房,因承租方违约而取得的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47.车站的代理售票服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的“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捞;(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车站代理售票收入虽是与运营业务有关的活动,但不是上述所列举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车站的代理售票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48.公路局转让公路使用权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如何纳税?公路局作为甲方统一征地规划,提供修路建设用地,乙方是具有投资资格的投资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公路建成后,最初的一定时限内由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如何纳税?
【解答】公路局的上述行为是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行为,甲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额即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属于转租行为,也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另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问题,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的年限内有偿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因此,对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号)对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等。因此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49.如何理解“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税收政策?
【解答】这种业主购买部分酒店产权并以房屋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的产权式酒店,并不是个人简单地将自己的房产租赁给酒店以收取租金的酒店,而是酒店将客房卖掉再向业主租回并进行投资回报的经营模式,属于房地产业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酒店产权式经营又称“产权式酒店”,该酒店的每一间客房都各有独立的产权,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像购买住房一样投资置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投入一定的首付,就可以获得最终的产权。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也不需要经营自己所投资的酒店客房,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既可以直接获得收益,又可以到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休闲度假。客房产权属于业主个人,客房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 实体,并未改变产权所有者。因此这种投资属于房产租出行为,其投资回报(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必然是房产租金收入,而不是联营收入、股权分红收入等。因此,业主因取得房产租金收入成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0.企业出租房屋租期3年,年租金10万元,本年收前两年租金20万元,本年营业税计税依据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本年所得税计税依据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本年房产税计税依据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
【解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计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的收入均按10万元计算。

51.转让无形资产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转让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适用税率为5%。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等。其中:
(1)以地换房的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以房换地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以后转让该股权的,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3)对于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4)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计征营业税;
(5)转让经济合同属于商品批发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6)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例题】某企业以地换房,用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方交换100万元的商品房,则该企业的行为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10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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