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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73.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为: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申请免税的程序如下:①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②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74.对于企业提供无所有权技术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的技术,不作为本税目的纳税对象”。这里所说的无所有权的技术,是指一经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受让方拥有任何支配权的技术,而不是指除了经注册的专利以外的所有非专利技术。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科目征税,而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75.小王系随军家属,在北京开办了一家个体照相馆,经营照相冲洗业务,雇佣自己的亲戚2人,另招聘3名技术人员。请问在营业税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3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小王属于随军家属,且雇员数在7人以下,可以享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76.一外国商会在本月活动时新吸收200个新会员,按规定收费标准取得会员费75万元,联谊费120万元,请问该外国商会是否就取得的两项收入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外国商会的会员费属于免税范畴,联谊费120万元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

77.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78.出租房屋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何时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取得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订金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对可以分清预收房租所属期间的,应以该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9.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怎样?
【解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0.按会计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应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这和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矛盾,如何处理?
【解答】会计制度的规定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81.计算营业税时应注意哪些“扣除项目”?
【解答】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以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计税额的项目外,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还有以下情形可在计税收人中进行扣除:
(1)金融保险业
①外汇转贷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②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 = (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 = 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③金融商品转让a.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 = 卖出价一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b.债券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 = 卖出价一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c.外汇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 = 卖出价一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d.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 = 卖出价一买入价。④分保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安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交通运输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文化体育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服务业①代理广告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②旅游服务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③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包含替有关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代理服务业计税。④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邮电通信
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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