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讲解
1.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这种情形指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
2.如何判定非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答】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首先,不论企业有关证照如何确定其核算形式,一律应按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来认定其是否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次,对企业应该且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应认定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最后,按上述要求,仍无法认定的企业,可限定时间要求企业提供其总机构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已并入总机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不认定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3.请问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要征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如果是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没有指定用途的,要并入企业利润依法征税;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作收入处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例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4.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5.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为什么要并入企业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该试运行收入是计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吗?
【解答】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两者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资产计价的规定如下:“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税法以固定资产竣工的时间作为固定资产计量标准,这和会计规定不一致,因为竣工使用不一定是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比如一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敢肯定就一定能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也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计入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行的。
6.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分接受货币资产捐赠和非货币资产捐赠,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会计核算
受赠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核算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确认应该在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受赠资产部分的所得税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中。
受赠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年终汇算清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 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7.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解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提供购货方退货的相关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上述“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3月25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2005年度;上述“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如本例中的“本年度”是指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 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题】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于200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8年3月14,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相应款项退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合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因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该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相应的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1)会计处理
①调整报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贷:其他应付款234
借:其他应付款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调整报告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1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5
(2)纳税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5[(200—18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9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5
8.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昵?
【解答】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为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属于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免税。
9.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或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在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
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
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甲公司2007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2002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与会计规定相同)。捐赠过程中因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拆装发生的清理费用为O.6万元,有关的清理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假设捐赠时该项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2007年甲公司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解析】因上述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80一[150一(150÷10÷12×58)]一0.6+[(150—150÷10÷12×58)+0.6]一O=80(万元)
2007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200+80=1280(万元)
2007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1280×33%=42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