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某单位于今年通过民政部门向某农村的小学捐赠了一笔款,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将此笔捐赠全额扣除?向农村小学的捐赠和向希望工程的捐赠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该公司的此笔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该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向农村小学的捐赠属于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希望工程的捐赠并不等于就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一般题目都会有明确的说明,如果只是说向希望工程的捐赠,则按照限额扣除的方法进行税前扣除。
22.公司准备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还准备为雇员向中保人寿加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请问,公司上述保险费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对于补充保险有这样的规定: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对于企业为雇员支付的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向商业保险机构为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请问保险企业的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有什么区别?
【解答】代理手续费是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例如:银行代理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就是“代理手续费”;佣金是支付给“代理人”的,这里指的是“自然人”,例如:现实生活中推销保险的人员,就属于代理人,他们取得的是佣金。
24.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企业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含按其账面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产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损失,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应
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损失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5.请总结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2%的标准在当年税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的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5)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税前不得扣除。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据实扣除。
【例题】假设某企业2004年广告费支出为200万元,.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2005年该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为10万元,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2006年未发生广告费用,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则该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情况应为:
【解析】按规定2004年税前可扣除40万元(2000万元×2%),余下的160万元(200万元-40万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2005年税前可扣除100万元(5000万元×2%),由于当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为10万元,低于税前可扣除额,所以可结转上一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用。其具体数字为902万元(100万元-10万元)160万元减去90万元,还有70万元结转到下一年度;按规定2006年税前可扣除80万元(4000万元×2%),由于当年未发生广告费用,所以可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广告费用70万元。至此,该企业在2004年发生的广告费用在税前全部扣除。
26.如何理解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广告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
【解答】(1)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制作;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进行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
(2)广告性赞助支出是指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制作广播、电视等节目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广告性赞助支出属于广告费支出范畴,可以按税法中广告费支出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是为赞助企业的产(商)品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广告,收取赞助费单位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而非广告性赞助则不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
27.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间所得税一般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计入开办费用中,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不再先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中,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一次性列支,而是采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核算。这属于税法与会计中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28.请问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收入分别依据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几行?
【解答】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是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9.请问财产租赁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吗?
【解答】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无论是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财产租金收入还是兼营出租行为的企业取得的财产出租收入,都是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所以,租赁收入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