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教材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售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就此行为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该行为涉及到三次确认收入的过程: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时,要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会计处理上,将待售开发产品从“存货”结转到“固定资产”项目。
(2)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的收入全额计入纳税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相关的成本计入第七行“销售(营业)成本”。
(3)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步骤(1)已经结转到固定资产,此时的出售也就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的过程。处置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五行“其他收入”,如果是净损失计入第十一行“其他扣除项目”。
11.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预售款计算营业税,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该营业税吗?房地产预售收入填入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哪一行?是否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因此,根据预售款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是可以在计算预缴所得税时扣除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是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4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限额的依据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所以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不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12.如何理解所得税扣除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税法中可以扣除的间接费用的范围是如何判断的?
【解答】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例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间接费用,指的是不能直接计入相关产品服务成本的共同成本和联合成本,这些间接成本必须根据合理性要求进行分配。但是,间接费用不能理解成与经营活动间接有关的所有费用。因为,从理论上讲世间万物是普遍联系的,间接的关联不足以证明相关性。
13.请问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4.请问契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解答】我们通常所说的在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于契税在承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已经计入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中,可以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不再单独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还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也是因为本身就计入了管理费用中,通过管理费用的形式在税前已经扣除,所以不能再以税金的形式单独扣除。
15.如何掌握和理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
【解答】“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依据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的。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00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也不再使用“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而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这个概念,并做了明确定义。“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该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概念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各种名目的补助补贴。企业采用现金的方式,利用各种名目的方式发给个人,例如:过节费、福利费等等。
16.请问应付福利费当期期末为借方余额,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解答】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税法中说明限额扣除的是计入当期费用的福利费数额,也就是当期实际计提数额,所以关键在于当期实际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数额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如果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则无论当期实际支付数额多少,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相反,如果实际计提数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则无论是否全部支付,都应该按照超过数额作纳税调整。
17.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只要在规定的限额内就可以据实扣除,某厂去年按规定限额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劳动保护费若干,企业认为这笔劳动保护费可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由于该厂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保护费的,因此这笔费用不得作为劳动保护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限额内发放的现金形式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按照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综合上述规定,该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虽然在规定的限额内,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18.请问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是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是通过相应的费用科目的,因此实际上独生子女补贴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由于是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所以独生子女补贴是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而是按照福利费用税前扣除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其他几项,也有类似的情况。
19.如何理解“工效挂钩”?
【解答】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歉、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20.教材讲到金融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请问金融企业如果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
化事业的捐赠,它的税前扣除比例也是1.5%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的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
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列举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里的企业没有限定不包括金
融企业,所以,所有的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列举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都可
以按照10%的比例计算捐赠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