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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8日

2.【答案】

(1)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5.91万元

增值税=(81.9+10.53+4.68)÷(1+17%)×17%一8.5受赠货物进项一2×7%=

14.11—8.5—0.14=5.47(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7 X(5%+3%)=0.44(万元)。

(2)销售产品应调增得收入额:(81.9+10.53+4.68)÷(1+17%)=83(万元)。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 60%=60(万元);限额=(9000+83+600) ×5‰=48.42

(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0—48.42=51.58(万元)。

广告费限额=(9000+83+600)×15%=1452.4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加扣30万元。

所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58

—60 X 50%=21.58(万元)。

(4)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8.5)=128.5(万元)

其中70为股权转让收益;50+8.5为受赠收益。

(5)福利费限额=300 X 14%=42(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300×2%=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300 X2.5%=7.5(万元)

三项费用超支=50—42+8—7.5=8.5(万元)。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利润总额=800+83调增销售一0.44城建教育+128.5股权转让和捐赠调账=

1011.06(万元)

捐赠限额=1011.06 X 12%=121.33(万元)

捐赠超支200—121.33=78.67(万元)。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01 1.6+21.58+8.5(。三项费用)+78.67+40÷(1—20%)+(30+15)=1215.35

(万元)。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A国收益抵扣税款限额=40÷(1—20%)×25%=12.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40÷(1—20%)X 20%=10(万元),未超限额可扣除10万元。

来自B国收益抵扣税款限额=(30+15)×25%=11.25(万元)

在B国纳税15万元超出规定限额,可扣除11.25万元。

(9)2006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15.35 X25%一10—11.25=282.59(万元)。

3.【答案】

本题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征管法。

(1)未入账的物品存放和保管业务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100000 X 5%=5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5000 X 7%=35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5000 X 3%=150(元)

上述3项补缴可相应调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

(2)因承包后经济性质不变,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为关联企业担保承担本息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20000元。

②非广告费性赞助支出所得税前不得开支,应调增计税所得10000元。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计税所得。

④业务招待费超支,因为30000×60%>2000000×5%0,所以按2000000×5%o=10000扣

除,应调增计税所得=30000—2000000×5‰=20000(元)。

⑤补缴账簿印花税=10×5=50(元)

受赠床单计入计税所得15000元。

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10000+100000—5000—350—150+20000(利息)+

5000(罚款)+10000(赞助)+20000(招待费)+15000(受赠)一50(印花税)=154450(元)。

⑦应补企业所得税=154450×33%=50968.5(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先用调整后的利润(不是调整后的所得额)计算雇主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5000(受赠)+100000—1200000一(110000+

5000+350+150)一700000—50(印花税)一50968.5—20000(上交承包费)+30000

(雇主工资)一1600×12(必要费用)=39281.5(元)

2007年生计费开支每月1600元

注意:考生应把握在前项纳税调整中,哪些是需要调帐的(应补计的收入和应补扣的支出),哪些仅仅是需要调申报表的。一些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如招待费和广告费超支、罚款)并不调整损益账户,只是调整所得税申报表;而补计收入和缴纳的税费会调整损益账户。

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39281.5×30%一4250=7534.45(元)。

(4)陈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5)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5000+350+50+50968.5+7534.45=63902.95(元)。

②应纳税额=110000—3000+63902.95=170902.95(元)。

③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63902.95/170902.95=37.39%

教育费附加不计入偷税比例。

④因陈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但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未超过10万元。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陈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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