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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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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