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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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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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