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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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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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