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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9日
4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答案:B
解析:(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p.140)

42、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税基应该是()。
A、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收入额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
解析:(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p.142)

4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是指( )。
A、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B、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纳税额度
C、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D、纳税人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p.144)

44、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 )的职权范围。
A、董事长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总经理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p.146)

45、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
A、身份关系的合同
B、劳动合同
C、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合同
D、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
(3) 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
定书等。(p.153)

46、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是( )。
A、口头形式的要约自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B、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C、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数据系统时,该要约发生效力
D、采用电子邮件的要约,自该邮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答案:B
解析:要约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p.157)

47、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拟情况
C、违背履约协议的行为
D、违反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拟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p.163~164)

48、甲乙两个单位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错误的理解是( )。
A、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B、双方当事人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C、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D、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合同成立时间关系到当事人何时受合同关系拘束,因此合同成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p.165)

4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的是( )。
A、因意外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因自然因素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社会因素造成工程滞后的
答案:B
解析: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p.167)

50、宏远建筑公司于1998年3月18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4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时经有关单位提醒可能存在误解,1998年5月10日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发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能给公司损失巨大,于是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合同予以撤销,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截至时间是()。
A、1999年3月18日
B、1999年4月1日
C、1999年5月10日
D、2003年3月18日
答案:B
解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完全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其行动之前,合同效力状态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交易秩序,法律不允许合同效力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
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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