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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9日
6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认定无效的是( )。
A、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B、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D、资质低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资质联合承揽工程
答案:D
解析: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施工合同产生的特殊纠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看到上面的三种情形都违反了相应的法律,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属于上面的情况但是却已经修建完了建设项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建设单位经常会以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这样一来,就使得承包商蒙受巨大的损失。(p.205)

62、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的是( )。
A、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B、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
C、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
D、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答案:D
解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p.209)

63、法律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 ).
A、出卖人与购买人
B、售货人与购买人
C、出售人与提货人
D、出卖人与买受人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买卖合同使用广泛,材料、设备、机具、办公或生活用具的获取,通常通过买卖合同方式获取。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不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得违背法律对买受人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自身不得购买受委托拍卖的财产。
出卖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当具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应是实物。但不得是禁止流通物,否则为无效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价款、结算办法、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p.217)

64、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责任,最长约定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答案:D
解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包括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租赁行为普遍发生,既包括不动产租赁,如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宿舍、仓库、土地使用权租赁等,也包括动产租赁,如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等。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将租赁划分未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就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解除合同之间通知对方。但是,无论如何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均视为不定期租赁。(p.219)

65、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A、支付运输费用
B、包装
C、移交
D、留置
答案:D
解析:(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最主要义务。如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的,除非有相反约定,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
2)包装义务。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货物的状况,以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货物。若是托运危险品,还应作一定警示标志。
3)移交义务。托运人应将货物移交到约定地点,或者,按约定向承运人指示货物存放地点。
4)告知义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如下内容: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p.224)

66、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
A、公权性
B、强制性
C、程序性
D、独立性
答案:D
解析: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p.229)

67、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包括( )。
A、行政调解
B、民间调解
C、仲裁调解
D、自行调解
答案:D
解析: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外调解分为:一是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稳妥的解决;二是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处,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三是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p.232)

68、有关举证时限的概念理解错误的是( )。
A、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B、设置举证时限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
C、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可以延长30日补充证据
D、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举证不能
答案: C
解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
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或不予接受,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p.235)

69、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出的异议。
A、提交起诉书期间
B、举证前
C、质证期间
D、提交答辩状期间
答案:D
解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p.240)

70、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 )。
A、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
C、基本程序
D、审判程序
答案:A
解析: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有关审判程序的总则,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程序总则的作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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