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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9日
51、某施工企业与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采用政府指导价,由于延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后延2个月,之后遇到市场价格上涨20%,其后延2个月的工程的费用应该( )。
A、按原合同价执行
B、按新价格执行
C、按签合同时市场价执行
D、按涨价前的市场价执行
答案:B
解析: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单独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p.177)

52、合同的变更中狭义的变更是指( )。
A、合同主体的变更
B、合同客体的变更
C、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D、合同已经履行后的变更
答案:C
解析: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p.184)

53、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第三人,与合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对于权利的大小如果没有约定,则( )。
A、推定为连带共享债权
B、按份分享合同债权
C、由新债权人独享债权
D、由原债权人独享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第三人(受让人)与合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可以约定是按份分享合同债权,也可以约定连带共享债权。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推定为连带共享债权。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是第三人(受让人)取代合同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p.185)

5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B、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项目合同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
D、处项目合同金额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答案:A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273)

55、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赔偿额度为( )。
A、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B、合同中约定的额度
C、违反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D、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自己获得的利益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p.194)

56、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正确地是( )。
A、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并按此支付
B、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按约定支付
C、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D、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终止
答案:C
解析: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制裁性,此外还具有补偿性。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p.195)

57、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则理解正确的是( )。
A、抵押担保合同属于贷款合同的从合同
B、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低于贷款合同的效力
C、贷款合同于抵押担保合同各自独立
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A
解析:从事担保活动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合同约定有关担保的事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例如,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如果建设单位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则该抵押合同自然解除。
这是一般的规定,对于此,《担保法》第5条同时也规定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存在无效的可能。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就要区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追究责任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同时,由于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基于违反了法律,也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197~198)

58、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是( )。
A、保证合同是连带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
B、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
C、保证合同没有明确采用保证的方式
D、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答案: B
解析: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p.199)

59、质权人的义务有( )。
A、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B、质权人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
D、质权人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答案: C
解析: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p.203)

60、股票出质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符合规定的是( )。
A、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B、在质押期间不得转让
C、质权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交还出质人
D、质权人转让股票所得应当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答案: A
解析: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质物出质且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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