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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2012/8/28 17:56:05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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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
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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