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
142.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143.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144. 对违反《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的会员,情节较轻的,协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按协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
145.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将客户的保证金划转至期货交易所设立的账户。( )
146.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应当先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
147.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
148.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5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9. 在我国,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都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
150.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