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
142.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E1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
143.
依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限期说明情况等监管措施,但不得采取口头警示措施。( )
144.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145.
金融期货的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
146.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47.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可以承担结算任务。( )
148.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
149.
根据《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构成投资建议,但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
150.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期货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