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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部分重点、难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复核庭的组成

    (1)必须是合议庭。

    (2)由3名审判员组成。

    2.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3.复核后的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注意:与二审审理结果不同,复核程序中对于此种情形只能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不能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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