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和再审案件的审理是本章的重点,考生要注意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二审抗诉的不同。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及审查处理
1.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2.申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73条)。
4.申诉的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5.申诉的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6.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