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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考点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考点2:罪数形态理论中想象竞合犯问题。

  所谓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片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例子:

  一、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与破坏(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它们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对正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 之受轻伤的行为也同时两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它们属于想象竞合犯。

  三、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应当直接以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说这行为与盗窃罪有竞合的话,那也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四、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款的行为则比较特殊,这种情况应构成数罪(偷税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注意: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不是同一个概念。

  第二节、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断定为一罪。

  考点1:罪数形态理论以及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刑法264条规定定盗窃罪。

  二、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并罚。

  三、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考点2:牵连犯处断的特殊规定,及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上采取的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但同时分则具体条文中又有一些特例。如:

  一、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当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加重构成(情节加重犯),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司法工作人员贪脏枉法、枉法裁判,同时又有收受贿赂而构成受贿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二者不具有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而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前者是行贿罪,后是对单位行贿罪。

  考点3:牵连犯的基本特征与定罪,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体罪名。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形态。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中,理论上认为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的,应当按照重罪定罪处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的特殊要求处理,如有的分则中规定某些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如行为人为了牟利,而伪造货币并且将其伪造的货币偷运到目的地而出售,其数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数行为间具有主从关系,即数行为具有牵连性,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而立法上对该牵连犯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具体的处断原则,应当遵循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即从一重罪处罚。

  考点4:罪数形态中的连续犯问题。

  连续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是数行为必须有独立性和连续性;二是数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三是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继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实质上为数罪),继续犯客观上仅仅有一个犯罪行为,而连续犯在客观上则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主刑

  考点1: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及两年期满后的处理原则。

  刑法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另如再故意犯罪而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不论该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均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而非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2:管制的具体内容即管制犯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

  刑法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节:附加刑

  考点1:罚金的缴纳。

  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考点2:没收财产与民事债务之间的关系。

  刑法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二是必须经债权人主动提出偿还的请求(注意:不需要法院同意),三是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考点3: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之间的竞合关系问题。

  刑法36条2款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考点1:特殊情形下的减轻处罚的程序。

  刑法63条: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考点2: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应当免除处罚和“可以免除处罚”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

  第二节 累犯制度

  考点1:累犯制度以及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适用问题。

  刑法65条规定: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所判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后一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属于累犯。累犯不得适用假释与缓刑。

  第三节 自首制度

  考点1:自首制度特别是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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