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认定。
区分:一、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既然是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犯罪目的,行为人所捏造的应当是犯罪事实,
二、刑法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罪目的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可见,诽谤罪中所捏造的事实并非为犯罪事实。
三、报复陷害罪要求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假公济私。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问题,关键在于捏造“事实”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还是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
考点5:对强奸罪的认定尤其是对在其他犯罪活动中的强奸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刑法第241条2款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第259条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注意: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并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构成强奸罪,而应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处以更重的刑罚。
考点6: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问题。
刑法238条在规定非法拘禁罪时,其第3款还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不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即由于法定情形出现,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犯。
注意:首先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押、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得作为绑架罪。
其次,如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非法拘禁行为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主要是区别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的方法而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也是刑法第238条2款与3款的差异所在。
考点7:我国刑法上的几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所谓的“亲告罪”的范围问题。
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犯罪:
一是侮辱罪(第246条);
二是诽谤罪;
三是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是虐待罪;
五是侵占罪。
其中前四种犯罪在特定的情形也可以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注意: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制为其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考点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过程涉及的相关犯罪问题。(第241条是历年考试的热点)
据刑法第241条2款、3款、4款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对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此法条涉及到收买被拐卖妇女过程中所牵连的若干犯罪行为,是历年考试热点。
另外:阻碍解救收买妇女罪是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一项罪名,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注意:据刑法第240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又实施强迫、诱骗被拐卖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内量刑,而不应另定强迫卖淫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考点1: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与相关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
一、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付财物的义务。
二、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四、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即采用可以使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而公开夺取其持有的或者手下的财物。
考点2:罪数形态理论以及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考点3:抢劫罪的特殊情形或者说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的内容,即使行为人有“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因第269条所规定的只有盗窃、诈骗、抢夺三种先前行为而不包括聚众哄抢的行为,所以仍不抢劫罪论处。
考点4、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
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考点5: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之间的区别。
一、如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的虽然是特定款物即救济金,犯罪对象虽然符合第273条特定款物罪,但其挪用后不是用作公用,而是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其本人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384条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是应排除的,因为行为人仅仅是挪用行为而非占为已有的行为;